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4年度,139號
KSDV,104,建,139,201706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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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39號
上 訴 人 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邱翠蓮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福建東鋼鋼鐵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
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民國106年5月3日本院104年度建字第139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
益為人民幣8,073,698.4元,以本件起訴時即104年10月7日之臺
灣銀行人民幣兌換新臺幣現金賣出匯率1:5.208換算,為新臺幣
42,047,821元(計算式:8,073,698.4人民幣×5.208=42,047,
82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73,0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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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建東鋼鋼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