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牌照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1年度,1013號
TPEV,101,北簡,1013,20120203,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013號
原   告 互盛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玉如
上列原告對被告邱鴻城起訴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7,8 3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惟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共2,000元,此有本院 之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2張在卷為憑,其溢繳部分1,000元 ,應予返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范智達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1/1頁


參考資料
互盛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