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46號原 告 愛家親子名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士良訴訟代理人 趙羅義被 告 李孟錭訴訟代理人 李建昇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一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范智達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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