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勞簡字,101年度,21號
TPEV,101,北勞簡,21,2012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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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勞簡字第21號
原 告 趙繼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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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原告與被告聯升雜糧行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24,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4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
本院(臺北市○○路131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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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