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8862號
上 訴 人 陳怡芬
即 被 告
吳炳毅即精通通訊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魏麗玟間因100 年度北簡字第8862號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叁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呈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麗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