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0年度,12785號
TPEV,100,北簡,12785,2012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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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北簡字第1278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訴訟代理人 張子寧
      梁懷德
被   告 趙蘭英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北簡字第12785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01年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101年2月16日下午5時在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游悅晨
                 書記官 林碧華
                 通 譯 袁素玉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貳萬貳仟玖佰捌拾壹元,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拾貳萬貳仟玖佰捌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10月29日與原告訂立信用卡使用契 約,並領用信用卡使用;另被告於94年2月17日向原告借款 新臺幣450,000元,迄今共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 爰依契約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 請書影本、信用卡約定條款影本、歷史帳單彙總查詢、客戶 消費明細表、簡易通信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影本等件為證,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 何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第3項,依職權宣告 被告如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林碧華
法 官 游悅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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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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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本 金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 │ 年 息 │
│號│( 新 臺 幣 )│(起至清償日止)│(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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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481元 │96年10月9日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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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
│編│本 金 金 額│ 違約金起算日 │ 年 息 │
│號│( 新 臺 幣 )│(起至清償日止)│(百分比)│
├─┼───────┼────────┼─────┤
│1 │317,500元 │96年4月5日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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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