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1676號
原 告 玥鈴服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峰鈴
訴訟代理人 王曹正雄律師
吳柏興律師
被 告 劉美蘭
訴訟代理人 張藝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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