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勞簡字第124號
被 告 利廣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茂
訴訟代理人 葉玲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麗美等三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柒仟
零肆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仟玖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
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紀文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
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慧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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