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勞簡字,100年度,111號
TPEV,100,北勞簡,111,2012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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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勞簡字第111號
原   告 梁梅蓉
訴訟代理人 許中銘律師
被   告 臺北市私立協和高級工商職業學校
法定代理人 何靜波
訴訟代理人 陳國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三年十三日上午十一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關於原告請求老年一次給付金之損害賠償,仍有查明之必要。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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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