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367號
原 告 張鴻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智慧學苑管理委員會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1,000元,及補正被告大智慧學宛管理
委員會、集合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送達地址等資料,逾期不遵,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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