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1年度,288號
TCEV,101,中補,288,2012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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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288號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訴訟代理人 余雯雯
一、上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捷風國際運通有限公
司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64,009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9,4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繳納8,97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附繕本),並敘明本件是依何種法律關係
請求。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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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