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1年度,272號
TCEV,101,中補,272,2012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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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272號
原 告 王河傑
訴訟代理人 符修明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洲成發支付
命令(本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860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萬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應
繳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83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
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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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