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1年度,215號
TCEV,101,中補,215,20120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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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215號
原 告 連富本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自在琉璃社
區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本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8792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7,9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納裁判費
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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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