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1年度,323號
TCEV,101,中小,323,2012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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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小字第323號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陳維澤
被   告 賴慧鈴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彰化縣彰化市○○路208號,有被告之 戶籍謄本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 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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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