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452號原 告 劉忠興 劉泭洲兼法定代理 陳淵發 顏玉娟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一、原定於民國101年2月22日上午10時至現場履勘之期日取消。二、本件指定於101年3月6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 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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