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2698號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黃順顯
訴訟代理人 黃坤浩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吳明峰
訴訟代理人 魏仕檳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2月1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
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