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2452號
法定代理人 費麗雲
原 告 邱巧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0年12月15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業於100年12月22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1件 附卷可稽。其後,上訴人雖對本院100年12月15日命補繳裁 判費之裁定提起抗告,惟因該裁定依法屬不得抗告之裁定, 本院乃於100年12月28日裁定駁回抗告,並已確定在案。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上訴裁判費,其上訴自非合法,應 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燦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