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小字第2643號
原 告 謝嘉洋
被 告 楊紹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於民國101年2月21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7,000元,及自民國95年8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3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90年8月20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 下同)37,000元,被告因而簽立借據交付原告。惟經原告多 次催告,被告未依約清償,爰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 請被告給付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7,000元,及自 95年8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利息。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為證,核屬相符,信 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 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假執行之宣告:本訴訟為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五、訴訟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及第78條,確定本件 訴訟費用額為1,300元(內含裁判費1,000元及公示送達登報 費300元),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