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1 年度竹東簡字第5 號
原 告 江進國
被 告 江開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2 月9 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原告原係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業於法定期 間內提出異議,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即應 以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之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0 萬元,及自支付命令 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 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因涉嫌詐欺案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察署99年度他字第2729號)而與原告達成和解,雙方於99 年12月2 日簽訂和解書,被告願給付原告120 萬,並簽發 如附表所示面額均為6 萬元、載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 票20紙,擔保被告按月給付6 萬元。依前開和解書第2 項 約定,被告若違約未尊期付款,則視同全部到期,原告可 就餘款一次請求或行使本票權利請求被告給付票款。詎被 告於簽訂和解書後,迄今均未給付票款,經原告屢次催討 ,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 訟,並請求被告給付如聲明第1 項所示等語。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僅於支付命令異議時以書狀 表示兩造間債務尚有糾葛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前揭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和解書 、本票20紙、被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而被告經本院合法
通知迄未到場爭執,亦未再提出任何有利於己之聲明、陳 述或證據,以供本院審酌,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二)按本票發票人所負責任,與匯票承兌人同,即應負付款之 責;又本票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本票上 權利之行為後,對於發票人、背書人得行使追索權。付款 人或承兌人死亡、逃避或其他原因無從為承兌或付款提示 時,雖在到期日前,執票人亦得行使追索權;執票人向本 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要求被拒絕付款之本票金額, 如有約定利息者,其利息;自到期日起如無約定利率者, 依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票據法第121 條、第124 條、第 52條第1 項、第85條第1 項、第2 項第2 款、第97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為系爭本票之發 票人,已如前述,就如附表編號1 至13號所示已到期之本 票自當負付款之責。另如附表編號14至20號所示之本票於 本件言詞辯論終結時雖尚未到期,然被告並未就已到期之 前13紙本票為給付,顯有逃避之事實而認原告就未到期之 後7 紙本票得於期前請求追索。從而,原告依據票據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已到期及未到期之本票共120 萬元,及 自支付命令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00 年11月29)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 項、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秀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附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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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發 票 日│到 期 日 │金額(新台幣)│本票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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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江開泰│民國99年│民國100 年│陸萬元 │NO113901│
│ │ │12月2 日│1 月30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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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江開泰│民國99年│民國100 年│陸萬元 │NO113902│
│ │ │12月2 日│2 月28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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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江開泰│民國99年│民國100 年│陸萬元 │NO113903│
│ │ │12月2 日│3 月30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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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江開泰│民國99年│民國100 年│陸萬元 │NO113904│
│ │ │12月2 日│4 月30日 │ │ │
├──┼───┼────┼─────┼───────┼────┤
│ 五 │江開泰│民國99年│民國100 年│陸萬元 │NO113905│
│ │ │12月2 日│5 月30日 │ │ │
├──┼───┼────┼─────┼───────┼────┤
│ 六 │江開泰│民國99年│民國100 年│陸萬元 │NO113906│
│ │ │12月2 日│6 月30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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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江開泰│民國99年│民國100 年│陸萬元 │NO113907│
│ │ │12月2 日│7 月30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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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江開泰│民國99年│民國100 年│陸萬元 │NO113908│
│ │ │12月2 日│8 月30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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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江開泰│民國99年│民國100 年│陸萬元 │NO113909│
│ │ │12月2 日│9 月30日 │ │ │
├──┼───┼────┼─────┼───────┼────┤
│ 十 │江開泰│民國99年│民國100 年│陸萬元 │NO113910│
│ │ │12月2 日│10月30日 │ │ │
├──┼───┼────┼─────┼───────┼────┤
│ 十 │江開泰│民國99年│民國100 年│陸萬元 │NO113911│
│ 一 │ │12月2 日│11月30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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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江開泰│民國99年│民國100 年│陸萬元 │NO113912│
│ 二 │ │12月2 日│12月30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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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江開泰│民國99年│民國101 年│陸萬元 │NO113913│
│ 三 │ │12月2 日│1 月30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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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江開泰│民國99年│民國101 年│陸萬元 │NO113914│
│ 四 │ │12月2 日│2 月28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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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江開泰│民國99年│民國101 年│陸萬元 │NO113915│
│ 五 │ │12月2 日│3 月30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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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江開泰│民國99年│民國101 年│陸萬元 │NO113916│
│ 六 │ │12月2 日│4 月30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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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江開泰│民國99年│民國101 年│陸萬元 │NO113917│
│ 七 │ │12月2 日│5 月30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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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江開泰│民國99年│民國101 年│陸萬元 │NO113918│
│ 八 │ │12月2 日│6 月30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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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江開泰│民國99年│民國101 年│陸萬元 │NO113919│
│ 九 │ │12月2 日│7 月30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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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江開泰│民國99年│民國101 年│陸萬元 │NO113920│
│ 十 │ │12月2 日│8 月30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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