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北小字,101年度,42號
CPEV,101,竹北小,42,2012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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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竹北小字第42號
原 告 韓君男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能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
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2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500 元,尚應補
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
竹北簡易庭 法官 楊明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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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