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劉明謀
相 對 人 李麗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合計新台幣肆佰貳拾萬元,並自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 本票兩張,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提示未獲付款 ,爰提出上開本票,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及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 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 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王翊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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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 101年度司票字第1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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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發 票 日 │ 提 示 日 │ 票面金額 │ 票 據 號 碼│備 註│
│號│ │ │(即利息起算日)│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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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李 麗 寬 │100年5月15日│ 100年5月15日 │2,000,000元 │ CH69013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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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李 麗 寬 │100年5月13日│ 100年5月13日 │2,200,000元 │ CH63188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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