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03號
KMDV,101,司促,103,2012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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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03號
債 權 人 元誠第二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陳永雙原名陳心彤.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壹拾萬貳仟貳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93年
  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與第三人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嗣更名為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簽訂「Money
  Card現金卡申請書」,約定債務人可持第三人所發行之現金
  卡借款,惟債務人於持卡借款後未依約清償,嗣該債權經第
  三人讓與債權人,並有現金卡申請書、債權讓與證明書、公
  告報紙影本等各乙份以資釋明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書 記 官 王翊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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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誠第二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