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03號
債 權 人 元誠第二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陳永雙原名陳心彤.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壹拾萬貳仟貳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93年
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與第三人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嗣更名為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簽訂「Money
Card現金卡申請書」,約定債務人可持第三人所發行之現金
卡借款,惟債務人於持卡借款後未依約清償,嗣該債權經第
三人讓與債權人,並有現金卡申請書、債權讓與證明書、公
告報紙影本等各乙份以資釋明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書 記 官 王翊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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