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屋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字,99年度,312號
SYEV,99,營簡,312,20120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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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營簡字第312號
原   告 黃榮
被   告 黃進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12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暨事實及理由欄關於「台南市官田區○○○段」記載,應更正為「台南市官田區○○○段」。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主文欄及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系爭土地之標 示記載為「台南市官田區○○○段」,惟核對起訴狀及土地 登記簿謄本之土地標示,其中「台南市官田區○○○段 」,顯係「官田區○○○段」之誤繕,自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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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