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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營簡易庭(民事),營小字,101年度,31號
SYEV,101,營小,31,2012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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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1年度營小字第31號
法定代理人 林秀菊
訴訟代理人 吳青林
被   告 邱世豪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營小字第31號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
華民國101年2月22日上午10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
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中和
  書 記 官 周信義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壹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法 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 記 官 周信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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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