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251號
法定代理人 簡玉如
訴訟代理人 邱宏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鴻城間返還牌照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6,000元(以每月管理
費新臺幣1,000 元乘以契約存續期間3 年核計),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得抗告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
市○○區○○路1 段30巷1 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
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
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石 于 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