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1年度,261號
PCEV,101,板小,261,201202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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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小字第261號
法定代理人 陳亮丞
送達代收人 蘇玉婷
被   告 李寶元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 條第1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2 月 4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3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 年2 月8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石 于 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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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