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1年度,261號
PCEV,101,板小,261,2012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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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小字第261號

法定代理人 陳亮丞
送達代收人 蘇玉婷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李寶元間清償債務事件,前於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雖已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4,54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扣除前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欠新臺幣50
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 于 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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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