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1年度板小字第253號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何宗達
被 告 陳章富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板小字第253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01年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上午10
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黃大千
通 譯 謝明君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壹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壹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壹萬陸仟元及新台幣壹萬捌仟元分別為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黃大千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30巷1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大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