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1年度板小字第166號
法定代理人 吳昆色
訴訟代理人 黃俊賢
訴訟代理人 駱建仲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板小字第166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於中華
民國101年2月17日被告認諾後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1年2
月24日下午4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吳祉瑩
通 譯 王曉萍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玖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九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台幣貳佰伍拾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於如以新台幣捌仟玖佰陸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吳祉瑩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30巷1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