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招牌費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0年度,1124號
PCEV,100,板簡,1124,201202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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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字第1124號

法定代理人 童錫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新花園B棟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返還
招牌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6,00
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 于 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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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