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小字第1862號
上 訴 人 王瑞青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六屋資訊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一月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萬捌仟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曾馨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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