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稅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裁字,101年度,371號
TPAA,101,裁,371,2012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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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字第371號
聲 請 人 王鐙儀即經典資訊社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彰化縣地方稅務局間娛樂稅事件,對於中
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本院100年度裁字第2637號裁定,聲請再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之當事人,對於本院之裁定,聲請再審,經駁回 後,不得復以同一原因事實,又對駁回再審聲請所為裁定, 更行聲請再審,本院46年裁字第41號著有判例。二、本件聲請人娛樂稅事件,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臺中高等行 政法院99年度簡字第183號判決(下稱原審判決)駁回,聲 請人不服,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100年度裁字第604 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以無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 性之情事,其上訴為不合法而予以駁回,聲請人仍不服,先 後多次聲請再審,均經本院分別裁定(100年度裁字第1337 號、第2637號)駁回在案。聲請人猶未甘服,復對本院100 年度裁字第2637號裁定聲請再審,主張有行政訴訟法第273 條第1項第1、2、13、14款所定事由,其聲請意旨略以:依 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規定:「高爾夫球場及其他提供 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並未明確規定本件之資訊休閒業屬 於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疇,娛樂稅法亦未授權彰 化縣政府就此於娛樂稅徵收細則加以規定,故彰化縣娛樂稅 徵收細則第4條規定:所稱「其他」係指機動遊藝、機動遊 艇、電動玩具、電子遊藝、K(M)TV視聽歌唱、卡拉OK、資訊 站等具有娛樂性之設施,並不包括本件之資訊休閒業,該細 則規定違反法律授權明確性、法安定性及法律保留原則,是 相對人認定系爭行業為娛樂稅課稅對象,顯屬有誤;又本件 應有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之適用,相對人應返還稅款;且 本件涉及法律關係複雜或法律見解分歧,有行言詞辯論之必 要云云。惟核聲請人之聲請再審狀,除再審理由第陸點為新 增而與再審事由無關外,其餘再審理由,業經聲請人於前訴 訟程序中提出主張,而為本院所不採。聲請人復以同一原因 事實對於本院上開裁定,聲請再審,依首開判例意旨,為不 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 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合 文
法官 鄭 忠 仁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陳 鴻 斌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 雅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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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