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稅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裁字,101年度,363號
TPAA,101,裁,363,2012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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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字第363號
聲 請 人 楊小萍即啄木鳥網際網路休閒館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彰化縣地方稅務局間娛樂稅事件,對於中
華民國100年9月8日本院100年度裁字第2218號裁定,聲請再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 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 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 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 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 審理由,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
二、本件聲請人前因娛樂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對於臺中高等行 政法院100年度簡字第70號判決(下稱原審判決)不服,提 起上訴,經本院100年度裁字第2218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 定),以所涉及之法律見解不具有原則性,上訴不合法而駁 回確定,聲請人不服,復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其聲請意 旨略謂:聲請人所經營者為「資訊休閒業」,依租稅法律主 義,本不屬課處娛樂稅之範圍,相對人逕依娛樂稅法、彰化 縣娛樂稅徵收細則及彰化縣修訂後課徵娛樂稅級距標準表等 規定,對聲請人開徵民國99年7月份娛樂稅,原審判決及原 確定裁定未予糾正,顯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 第2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及判決理由與主文矛盾之違法云云 。觀其再審意旨,無非重申其對於前訴訟程序原審判決不服 之理由,惟就本院原確定裁定以其上訴不合法而予駁回,究 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則未敘明,依上開規 定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 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藍 獻 林
法官 廖 宏 明
法官 林 文 舟
法官 胡 國 棟




法官 林 玫 君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 玫 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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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