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裁字,101年度,237號
TPAA,101,裁,237,2012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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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字第237號
抗 告 人 馬爹利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青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間營業稅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8
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撤銷訴訟,以經合法訴願為要件,此觀行政訴訟法第 4條之規定即明。當事人未經合法訴願而提起行政訴訟,其 起訴即屬不備其他要件,行政法院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 第1項第10款後段規定,以裁定駁回其訴。次按訴願之提起 ,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訴願 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訴願逾法定期間,即非合法,其 復提起撤銷訴訟,自屬起訴不備其他要件,應以裁定駁回之 。
二、本件抗告人因營業稅事件,於民國100年4月6日收受相對人 100年3月14日南區國稅法一字第1000057520號復查決定書( 處分書),有送達證書附原處分卷可稽。其提起訴願期間自 100年4月6日翌日即100年4月7日起,扣除在途期間5日,算 至100年5月11日(星期三)即已屆滿,抗告人遲至100年5月 16日始提起訴願,有收文戳可按,已逾法定期間,其復提起 撤銷訴訟,原裁定以其起訴不合法,予以駁回,依上開規定 及說明,核無違誤。
三、抗告意旨略以:附上訴願書、相關資料及被查扣之酒類照片 一份,請能開庭說明等語,經核與原裁定是否合法無關,其 抗告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楊 惠 欽
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陳 金 圍
法官 蕭 惠 芳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 子 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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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馬爹利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