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裁字,101年度,226號
TPAA,101,裁,226,2012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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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字第226號
上 訴 人 馬永龍
訴訟代理人 林國漳 律師
被 上訴 人 經濟部
代 表 人 施顏祥
上列當事人間水利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7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 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 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 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 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 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 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 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 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 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 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 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 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二、緣訴外人七福營造有限公司(下稱七福公司)向被上訴人所 屬水利署第一河川局(下稱第一河川局)承攬「大湖溪湖東 、尚德堤段(二工區)河川環境改善工程」(下稱系爭工程 ),其土方挖取及運輸作業係由訴外人程國龍吳銘仁共同 以權鋒交通有限公司(下稱權鋒公司)名義向七福公司承攬 。嗣訴外人川寶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川寶公司)總經理 林錫明、經理蔡木發,與程國龍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聯繫上訴人駕駛其所有挖土機1輛(小松牌PC-300型,下 稱系爭挖土機)及其他挖土機司機、砂石車司機,於民國97 年12月27日七福公司及第一河川局人員尚未至工地開立土石 流向證明單及監工前,於二湖橋上游取土區工地挖取砂石89 立方公尺,並將之載運至河川區域外之川寶公司,經宜蘭縣 政府警察局會同第一河川局查獲。被上訴人乃依行政罰法第



26條第1項、水利法第78條之1第3款、第93條之5規定,以10 0年2月10日經授水字第10002001030號處分書沒入上訴人所 有系爭挖土機。上訴人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判 決駁回,乃對原判決上訴,主張:(一)依第一河川局執行 違反水利法現場取締紀錄,難認被上訴人已就沒入機具一事 給予上訴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另原審認無予上訴人陳述意見 之必要,然未說明何以違法事實足以確認之理由,其判決有 理由不備之違法。(二)上訴人係因信賴權鋒公司與七福公 司簽立工程承攬契約書,而認於系爭河川區域內採取土石係 經許可,是上訴人確無違法認識,自無違反水利法之故意。 至電話監聽譯文均屬警方人員片面解讀之詞,刑事法院逕引 為不利上訴人之判決已有不當,原判決復採為不利於上訴人 之認定,同亦違背法令。(三)本次遭查獲採取土石之數量 計89立方公尺,並未逾越97年1月10日修正「經濟部沒入設 施或機具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之150立方公尺,況本次違規 係於經濟部95年9月21日經授水字第09520209160號令訂定該 要點之後,衡諸不溯及既往原則,本件亦不應為沒入之處分 。(四)另本件所涉刑法竊盜罪部分,經刑事判決本於罪刑 相當原則,未就系爭挖土機為沒收之判決,且系爭挖土機確 為上訴人賴以維生之工具,原判決未依比例原則予以審酌, 判決顯有違誤。且本件刑案之其餘被告所有機具均未遭沒入 ,被上訴人僅對上訴人一人之機具為沒入處分,顯與平等原 則有悖,亦違反禁止恣意原則及行政自我拘束原則,原審未 予援引亦有不適用法規之違法等語。雖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 由,惟核其上訴理由,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 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或 就已經原判決指駁不採者復執無涉之陳詞為爭議,暨執於原 審未主張之其他刑事被告未受機具沒入處分之新事實且與本 件無涉之平等原則及行政自我拘束原則為指摘,而非具體表 明合於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或行政訴訟法第243條 第2項所列各款之情形,難認對原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 具體之指摘。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楊 惠 欽
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陳 金 圍
法官 蕭 惠 芳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張 雅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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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川寶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權鋒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七福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