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六五五八號
原 告 僑文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育寬
原 告 乙○○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律師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台北簡易庭第四法庭舉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五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 書 記 官 曾春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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