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01年度,82號
TPSV,101,台聲,82,2012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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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八二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林俊堯 
上列聲請人因與賴澄銓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一○○
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二 月 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簡 清 忠
法官 王 仁 貴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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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