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八二號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林俊堯 上列聲請人因與賴澄銓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二 月 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簡 清 忠 法官 王 仁 貴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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