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台聲字,101年度,15號
TPSM,101,台聲,15,2012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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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五號
聲 明 人 藍黃玉美
上列聲明人因自訴黃政灝等偽造文書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中
華民國一○○年十二月七日駁回抗告之裁定(一○○年度台抗字
第一○○七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藍黃玉美因自訴黃政灝黃裕源、黃教枝偽造文書聲請再審案件,經本院裁定後,復具狀聲明不服,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二 月 十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陳 東 誥
法官 何 菁 莪
法官 施 俊 堯
法官 洪 曉 能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二 月 十七 日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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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