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101年度,769號
TPSM,101,台上,769,2012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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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七六九號
上 訴 人 杜振芳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
華民國一○○年十一月三十日第二審更審判決(一○○年度上更
㈠字第三○四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
度偵字第二六四四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關於其附表一編號1 至45、52至64所示之科刑判決,改判論處上訴人杜振芳犯如原判決附表編號1 至45、52至64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罪刑(共五十八罪,均處有期徒刑),已詳敘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及憑以認定之理由。並就上訴人之自白,如何與卷內證據資料及事實相符,而可採信,亦依據卷內資料予以說明,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違背法令之情形存在。上訴意旨未依卷附證據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置原判決之明白論斷於不顧,徒以伊因不懂法律才認罪,原審未調查其他佐證云云,泛言否認犯罪,且對原審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任意指摘,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陳 東 誥
法官 何 菁 莪
法官 施 俊 堯
法官 洪 曉 能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二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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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