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0年度,16150號
TPEV,90,北簡,16150,200112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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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六一五О號
  聲請人即
  被   告 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錦鍊
  相對人即
  原   告 日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春正
  送達代收人 張素鑾
右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選任沈錦鍊於原告對設在台北市○○○○段一六六號七樓之一之甲○○○○有限公司提起給付工程款之訴時,為被告之持別代理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原告提起如主文所示之訴時,應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歐陽豪已於 民國九十年五月五日去世,如不為其選任特別代理人,恐無法進行訴訟將使之受 損各情,依其所提出之證件,均可認為屬實。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七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慈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 高永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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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勝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