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司民聲字,101年度,3號
IPCV,101,司民聲,3,2012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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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民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福祿壽國際酒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淑緞   
相 對 人 九華山酒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怡均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柒仟参佰参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
二、兩造間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經本院99年度民商 訴字第37號、100 年度民商上字第2 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 、第二審訴訟費用均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7,335元。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17,335元,並依民事 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不服本裁定者,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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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祿壽國際酒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九華山酒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