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01年度,21號
STEV,101,店補,21,2012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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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補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張志楠
(送達代收人 黃菀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亞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確認僱傭關係
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12,000元(即依合約三年之薪資為4
,320,000元,減相對人終止僱傭契約前薪資計3月12日為408,000
元),應繳調解聲請費2,0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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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