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簡字第120號
原 告 世界百林名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涂峻源
訴訟代理人 陳映姿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蘇雪莉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5,20
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6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
所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160元。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於7日內提出被告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2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