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小字第65號
原 告 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訴訟代理人 林琪焯
何威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酈聖維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10,7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
二、起訴狀訴之聲明所載「連帶」二字是否贅載?如是,應提出
書狀更正之,並附繕本1件。並請於7日內提出警方受理本件
交通事故之相關資料,以利據以函調。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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