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店小字第948號
原 告 和欣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文斌
訴訟代理人 賴韋廷
被 告 劉金壽
李美枝 原住台北市內湖區○○○路○段99號3樓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壹仟肆佰叁拾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萬壹仟肆佰叁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余學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