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小字,101年度,21號
SSEV,101,新小,21,20120221,1

1/1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法定代理人 呂清喜
訴訟代理人 穆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新小字第21號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於中
華民國101年2月21日上午9時33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
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鴻銘
  書 記 官 葉東平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貳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 記 官 葉東平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葉東平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