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小字,100年度,441號
SSEV,100,新小,441,2012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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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00年度新小字第441號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訴訟代理人  吳昆霖
送達代收人  吳世璋
被   告  楊朝琪
兼法定代理人 張美珠
法定代理人  楊連盛
被   告  張美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楊朝琪張美珠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1110元及自民國100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1200元由被告楊朝琪張美珠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劉瑞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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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