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小字,101年度,23號
CHEV,101,彰小,23,2012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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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1年度彰小字第23號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吳宗翰
被   告 温志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93,051元,及其中新台幣83,043元自民國95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98%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政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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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