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撤銷等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字,100年度,319號
CHEV,100,彰簡,319,20120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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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彰簡字第319號
原   告 謝文彬
被   告 謝振成
被   告 柯吻
被   告 謝明守
被   告 謝佩倫
被   告 謝佩諭
訴訟代理人 謝松祐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彰簡字第319號請求撤銷調解等事件,原告
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4,3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 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被告同意者。㈡請求之基礎 事實同一者。㈢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㈣因情 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㈤該訴訟標的對於數 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㈥ 訴訟進行中,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其裁判應 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求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關係之判決者 。㈦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原告之訴,有下列 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六、起訴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255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據原告起訴狀所載,係對被告提起撤銷調解等訴訟,聲 明請求:「㈠撤銷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民國(下同)100年7月 18 日所核定之彰化縣和美鎮調解委員會100年民調字第58號 調解。㈡被告謝振成柯吻謝明守謝佩倫謝佩諭、謝 松祐應將如附表所示支票二紙返還予原告;如不能返還時, 被告謝振成柯吻謝明守謝佩倫謝佩諭謝松祐應連 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400,000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執字第85607號強制執行案件所 依據之執行名義,即彰化縣和美鎮調解委員會 100年民調字 第58號調解書,不許對原告為強制執行。」, 嗣原告以100 年11月23日民事準備㈡狀將原訴為訴之追加,聲明請求為: 「㈠確認被告謝振成柯吻謝明守謝佩倫謝佩諭、謝 松祐依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100年7月18日所核定之彰化縣和 美鎮調解委員會100年民調字第58號調解書, 對原告謝文彬



所取得之400,000元債權不存在。 ㈡被告謝振成柯吻、謝 明守、謝佩倫謝佩諭謝松祐應將如附表所示支票二紙返 還予原告;如不能返還時,被告謝振成柯吻謝明守、謝 佩倫、謝佩諭謝松祐應連帶給付原告400,000元, 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執字第85607號強制 執行案件所依據之執行名義,即彰化縣和美鎮調解委員會10 0年民調字第58號調解書,不許對原告為強制執行。」 之判 決。
三、經查原告所為訴之追加,業據被告等於 100年12月14日言詞 辯論期日當庭表示不同意,又原告所為追加之訴,據其狀載 之事實理由為:「‧‧‧㈠為避免因被告等人舉報彼等違法 使用原告向彰化縣政府租用之土地,兩造於彰化縣和美鎮調 解委員會(註:該狀誤載為彰化縣和美鎮農會)調解時,曾 委請王能幸律師到場協助兩造進行協調,嗣兩造除就調解內 容進行約定外,被告等人並同意切結日後若彰化縣政府要求 拆除房屋或系爭土地遭收回,被告等人即不得請求原告支付 四十萬元之款項;王能幸律師原本於當場欲擬定切結書要求 被告簽署,惟當日王能幸律師因身體不適,一時無法擬定切 結書內容,故乃勸導兩造應確實遵守約定之內容,待適當時 機再前往其事務所補行切結,因王律師之身體狀況迄今仍未 好轉,因而延宕。㈡兩造既有前開約定,則縱未及製作書面 ,於當事人間仍生拘束力,故縱認彰化縣和美鎮農會之調解 不得撤銷,被告依前開調解而對原告取得之債權亦因原告承 租之土地遭彰化縣政府收回而條件成就,被告對原告所取得 之債權即不復存在。‧‧‧」,核其追加之訴請求之基礎事 實,實為強制執行法第14條規定得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之事 由,該部分請求之基礎事實與原起訴請求撤銷調解之基礎事 實顯非同一,且有礙於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亦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其餘得追加訴訟之例外規定,若 許其追加,徒使訴訟之終結延滯,從而,原告追加之訴為不 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段24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附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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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據號碼 │ 發 票 日 │ 金 額 │ 付 款 人 │發 票 人│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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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S0000000 │100.07.01 │200,000元 │合作金庫銀行東三重分行│ 謝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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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S0000000 │100.10.01 │200,000元 │合作金庫銀行東三重分行│ 謝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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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