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扣押薪資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01年度,23號
GSEV,101,岡補,23,2012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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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岡補字第23號
原 告 世芳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啟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加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寶霖工程行間請求給
付扣押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
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
為新臺幣柒萬肆仟零陸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
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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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加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世芳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